第394章 建孤儿院,剔除童养陋习 (第1/2页)
“刘爱卿,你还真不一定明白!”李承乾淡淡道。
“陛下,臣愿闻其详!”刘德威恭敬道。
“就像曾经的偷奸罪,惩罚之轻微,简直是荒谬!
以己度人,以己度人懂吗?
朕问你,对于买卖幼童,如何处罚?”
“回禀陛下,当区分略卖(暴力/胁迫)与和诱(欺骗/利诱)。
并根据受害者身份、犯罪情节、是否涉及幼童等细化刑罚。
若将良人卖为奴婢,主犯绞刑,从犯流三千里。
三千是虚数,实际是流放至边疆。
若卖为部曲,流三千里。
若卖为妻妾子孙,徒三年。(有期徒刑)
十岁以下儿童即使和卖(表面同意),仍视为略卖,适用上述刑罚。
对十岁以下童,及无行为能力者,给予特殊保护,即使同意,仍视为略卖,加重处罚。
例如:诱拐十岁以下童为奴婢,主犯仍处绞刑;
诱拐无行为能力者为妻妾,按略卖标准量刑。
若买方明知对方是被拐卖的良人,仍购买,按卖方罪行减一等处罚。”
刘德威回答很有条理,但李承乾却皱起眉头。
“看看,刘爱卿你看看!
什么叫买方减一等?
若没有买方市场,哪里又有人拐卖?
若是非要不公平惩戒,买方更该罪加一等。
区分幼童是应该的,这是人之常情,幼童不懂事,此与人伦相和!
但是,区分略卖跟和诱,是何道理?”李承乾问。
“这……陛下,民间自古有童养媳的传统,也有无法传宗接代者抱养,此类不好断啊!”刘德威苦笑道。
“不好断,所以就糊弄过去?”李承乾冷声道。
“请陛下示下!”
这种事情,那是全天下非常常见的,可以说大家都认为没问题。
可按照李承乾的意思,这是要全办!
问题是,这种事情能全办吗?
“自古以来,无后的确是天大的事,此事的确需要考虑民间百姓的想法。
童养媳童养夫,的确算是一种传统,但也是一种陋习。
此类陋习,若并非拐卖,而是双方父母间的交易,有任何纠纷,大唐律法不认,一切由当事人自身做主。
既然要买,或者要交换,那就要承担一切后果,拐卖者不在此列。
既如此,成立全大唐范围内的孤儿院。
以县为核心,根据县的大小,成立一到三家孤儿院。
每家孤儿院,可容纳幼童一百人以上,五百人以下,根据需求来。
如果整个县需要收养的童,超过一千五了,地方官员就该问问自己,问题究竟出在何处!”
唐俭赶紧站出来道:“陛下不可,如此花销,或将拖垮国库!”
“唐爱卿别急,孤儿院也是有收入的,先听着。
这些幼童,无论男女,也无论是否有先天疾病以及残疾。
当地官府召集心善女子,管理这些幼童,必须是女子。
若有虐待幼童者,一经发现,本人斩首示众。
觉得厌恶了幼童,可以离职而去。
至于俸禄,以当地工匠俸禄为标准。
其他细节,地方官员自己琢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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