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3章:开庭审理 (第1/2页)
三个月后,陆明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、洗钱,及与陆明远、林国栋死亡案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。由于案件涉及重大商业秘密、跨国因素及社会高度关注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本案不公开审理,但允许经审核的部分媒体代表旁听,并在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,择要公布审理情况。
清晨,法院外戒备森严。大批媒体记者和闻讯赶来的公众聚集在警戒线外,长枪短炮对准了法院入口。陆景琛和林晚乘坐的黑色轿车在安保车辆护卫下,低调而迅速地驶入地下车库专用通道,未在公开场合露面。陆明辉及其子陆子轩,以及其他数名同案犯,则从看守所经由特殊通道押解至法院。
法庭内庄严肃穆。审判席上,三位法官正襟危坐。公诉人席上,省检察院指派的资深检察官团队表情凝重。辩护席上,陆明辉、陆子轩等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团队也已就位,气氛紧张。旁听席前排,陆景琛、林晚、沈静柔,以及陆氏集团部分核心高管、陈律师等人静静坐着。后排则是经过严格审核的媒体代表。
陆明辉和陆子轩被法警押入被告席。几个月不见,陆明辉头发花白,眼窝深陷,早已不复往日的精明倨傲,但眼神深处仍残留着一丝不甘和挣扎。陆子轩则面色惨白,眼神躲闪,身体微微发抖。
审判长敲响法槌,宣布开庭。
公诉人首先宣读了长达数十页的起诉书,指控陆明辉犯有受贿罪(非法收受黄振坤及关联方巨额财物)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(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振坤控制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)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(在“南太平洋”项目中故意泄露核心技术参数、签订不平等合同,造成陆氏集团巨额损失)、洗钱罪(通过复杂跨国交易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),并指控其与黄振坤(已死亡)合谋,以爆炸方法故意非法剥夺陆明远生命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(共犯);同时,指控陆明辉、陆子轩等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上述部分犯罪。起诉书还指出,现有证据表明,上述犯罪行为背后,存在以“卡洛斯家族”为代表的境外势力参与、教唆的重大嫌疑,相关跨国调查正在进行中。
针对林国栋的死亡,起诉书指出,现有证据(加密硬盘数据、异常资金流向、黄振坤与境外安保公司的可疑通讯等)足以将林国栋之死与陆明辉、黄振坤等人的系列犯罪行为建立紧密关联,其死亡是犯罪分子为掩盖“南太平洋”项目中的犯罪事实而实施的后续犯罪行为,案件已并案侦查,但鉴于主犯黄振坤已死,部分关键证据涉及跨国取证难度大,公诉机关将结合全案证据,在法庭辩论中阐明观点,并支持林国庆亲属(即林晚)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。
起诉书内容详实,逻辑严密,指控的罪名一项比一项沉重。旁听席上鸦雀无声,只有书记员快速记录的声音和被告席上陆子轩压抑的抽气声。
“被告人陆明辉,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,有何意见?”审判长问道。
陆明辉在律师的示意下,站了起来,声音嘶哑但语速很快:“审判长,我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有异议。我与黄振坤确实存在经济往来,但那主要是基于私人交情和部分不规范的商业合作,绝没有上升到指控的犯罪程度。关于‘南太平洋’项目,我承认当时作为项目副负责人,存在决策失误和管理失察,给公司造成了损失,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但这绝不构成刑事犯罪!至于我大哥陆明远的死,那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意外!是游艇故障和黄振坤的贪婪导致的!我对此毫不知情,更谈不上合谋!起诉书说我泄露技术参数、教唆杀人,完全是子虚乌有,是有人蓄意构陷!是陆景琛!是他为了独吞陆氏,为了给他父亲报仇,不惜伪造证据,诬陷亲叔叔!”
他的辩称,将主要责任推给了已死的黄振坤,并暗示陆景琛是幕后推手。
陆子轩则几乎瘫软,在律师的反复提醒下,才结结巴巴地表示“对很多事情不知情,都是听我爸的”,试图将罪责推到陆明辉身上。
法庭进入举证、质证阶段。公诉人首先出示了书证、物证。
第一组证据,关于职务犯罪和洗钱。
公诉人出示了从新西兰老技工威廉处获取的证言(经公证认证,并由威廉通过视频连线出庭作证,陈述了当年受黄振坤指使和贿赂,篡改“海神号”关键部件检修记录的事实,并指认陆明辉知晓此事)、从黄振坤遗留物品中提取的、记载了与陆明辉秘密资金往来和利益输送的加密账本、陆明辉及陆子轩在瑞士、开曼等地的秘密账户流水(显示有数笔巨额资金来自黄振坤控制的离岸公司,且资金流向与“南太平洋”项目损失时间、陆明辉个人奢侈消费时间高度吻合)、周文山“学术报告”中关于“卡洛斯家族”—黄振坤—陆明辉三方利益输送链的图表及部分通信摘要(经技术鉴定,非伪造)、以及陆氏集团内部审计报告和第三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,证实“南太平洋”项目因技术参数泄露和合同陷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。
面对这些铁证,陆明辉的辩护律师试图质疑威廉证言的真实性(时隔多年)、黄振坤账本的单方性、以及周文山报告作为“学术探讨”的证据能力。但公诉人逐一驳斥:威廉的证言有客观的检修记录篡改痕迹佐证,且其与黄振坤的贿赂关系有银行流水印证;黄振坤的账本与陆明辉海外账户流水可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;周文山的报告虽来源特殊,但其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高度吻合,且其中提及的部分具体交易细节(如时间、金额、账户尾号)已被查证属实,具有证据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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