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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2章 习俗与律法

第52章 习俗与律法 (第2/2页)

新朝虽然统一天下的时间还不长,但却已经在以往历朝的律法基础上,制定出了本朝律法,本朝律法规定:
  
  “诸略人、略卖人,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
  
  意思是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,把人卖作奴婢者,判处绞刑;把人卖作私兵者,判处流放三千里;把人卖作妻妾子孙的,判处三年徒刑。如果是卖人者和被卖者双方自愿,则对罪犯减轻一等进行处罚。
  
  当然,减轻一等进行处罚的前提,是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,如果在十岁以下,则无论被卖者是否自愿,都按非自愿进行处理。
  
  至于那家人狡辩的,他们是那姑娘的爷奶、叔伯、婶娘等语,县令大人也有律法条例回复他们。
  
  “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,并同斗殴杀法;无服之卑幼亦同。即和卖者,各减一等。其卖余亲者,各从凡人和略法。”
  
  翻译过来就是:
  
  如果有人拐卖辈分较低、年龄较小的人,将其卖为奴婢,那么不管此人是不是和被卖的人有亲属关系,官府都将按照斗殴致人死亡的罪责对罪犯进行处罚。
  
  如果略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,且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,那么官府对罪犯的处罚,会在原本的处罚基础上减轻一等。
  
  如果是略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亲属,则一律按照普通人略卖人口的法律规定,也就是县令大人最开始拿出来说的那一条进行处置。
  
  也就是说,那家人如果真把那姑娘抓回去卖给老鳏夫,县令就可以判处他们三年徒刑。
  
  那家人当然是不服气的,毕竟把自家孩子卖给牙人、富户为奴为婢,或者打着结亲的旗号,用家里姑娘换聘金什么的,在他们的认知里那都是再常见不过,简直可以说是天经地义、理所当然的事。
  
  凭什么别人就可以卖,他们家就不行?
  
  对于他们的这个疑问,县令给予的回复是,“民不举,官不究。”
  
  而且也没人像他们似的,竟敢跑到庵堂打砸闹事,直接把自家罪证递到了县令手里。
  
  县令没说的是,他们最该庆幸的,其实是他们只打砸了一些寻常物件,并没有故意跑去损坏佛像,不然光凭这条,县令就可以干脆利落的判他们徒三年。
  
  至于人口略卖这回事。
  
  历朝历代,人口略卖都被视为违法行为,同样的,历朝历代,朝廷对地方的监管都不到位。
  
  不仅村镇,就连各县县城,也就是县衙所在地,官吏、衙役们在大多数时候,也还是管不到别人家里去。
  
  再加上律法虽然禁止长辈卖掉子孙,但却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、卑幼的主婚人,从法律上明确了尊长的主婚权,这就为很多做长辈的,提供了打着“为晚辈操持婚事”的幌子,卖掉自家子孙的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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